合同,又叫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人们经济交往自然变得稳妥可靠。但是,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因此就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把这个安全保障变成最危险的陷阱,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批企业和个人债台高筑,甚至濒临破产。有关部门最近对全国5000家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整体信用依然不足。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恶意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法律风险困扰着各类企业,给这些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基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和避免某些组织或个人投机取巧、言而无信,客观上就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来规范约束企业的合同行为,以避免损害企业的预期利益。
合同签订的“程序漏洞”
订立合同需要哪些程序?合同何时生效?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吗?在商贸活动中,当事人应采取何种有利的合同形式?如何行使合同的撤回权?如何向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索赔?
风险评析
一份合同何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何时才能被认为是达成了一致意见呢?合同的签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应对合同签订的知识及相应风险有一个基本了解:
1、合同成立的风险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平时人们所提到“报价”、“发盘”或“发价”,即属于要约。
要约具有三个特点:(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受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其发出的新要约。(2)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而对要约的内容反悔。(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它是一份“行动”中的合同草案,要完备到对方只须同意就可以执行的程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中又称为“受盘”、“接受”。承诺方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合同生效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以后,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什么时候可以向对方履行义务,这就取决于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一致认可,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开始对当事人各方产生约束力。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手续。
3、合同形式的风险
按照外在表现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如果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采取口头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采用口头合同有如下原因:(1)口头交易便捷,省事;(2)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无须以合同约束;(3)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4)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小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