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头部分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内如果乙方经考核不合格,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单方面于试用期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延长乙方的试用期,但全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乙方不同意,本合同应当于原试用期届满之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是中国北京,如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乙方出差。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知识结构、情绪状况和绩效考核,调整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随之薪酬调整到新工作岗位的薪酬标准,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固定工作制,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乙方基本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方将根据其经营状况及股东会议制定和随时调整奖金分配制度和标准向乙方颁发奖金。乙方对其收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乙方的工资和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九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上月劳务,次月发薪。发薪日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工作日。如为财务安全的考虑,当月发薪日可以机动,但不超过每月每月20日为限。乙方基本工资 元,岗位工资 元,绩效工资 元。绩效工资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乙方工作能力变化调整,在岗员工发放岗位工资。个人所得税在乙方工资里代扣代缴。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事假、病假、其他假期的工资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发放。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工资时扣除,但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在本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社会保险转移、新增等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依法向甲方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会保险转移单、户口本、存档证明、医疗信息采集表、养老信息采集表、相片、医疗手册、医疗保险北京银行存折明细等,如因乙方迟延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材料而造成迟延办理的,不视为甲方没有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以帮助乙方恢复劳动能力。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兼职的,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有《员工手册》严重违纪条款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但应当提前30日向员工说明情况: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严重困难以股东会议决议为准);
3、 甲方连续三年出现亏损;
第二十三条在甲方经营状况好转后,为了表示甲方对乙方在困难时期对甲方的支持,需要聘请新员工的,优先录用按照第二十二条裁减的员工。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除非甲方同意,在上述三十日期间内,乙方不得使用年假和超过3天的病假或事假。乙方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若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将按照未完成交接所产生的损失赔偿给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乙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五条解除本合同;
(1) 乙方给甲方没有承担违约责任或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
(2) 乙方与甲方就出资培训、资助购房、竞业禁止有相关服务期约定,服务期未满且乙方未支付对应经济补偿或违约金的;
(3)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或要求办理工作交接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发半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贰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企业、甲方供应商企业及其国内办事处或供应商的中国子公司从事相关工作,不得将甲方技术资料泄露给相关行业或竞争性企业。在乙方遵守并履行本条款的情况下,甲方将向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如乙方违反本条款,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使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退回已从甲方处领取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劳动法》第102条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最低不少于乙方在职期间6个月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应当向甲方赔偿下列损失:
1、培训费,具体办法见《培训协议书》,无《培训协议书》的,按照甲方为乙方提供该培训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
2、招录费按2000元/人的标准计算;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 乙方了解并且承认其在甲方任职期间,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均具有保密性,是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有价值的专有财产,是甲方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乙方承诺保守因工作而获得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
第四十条 所有以下信息均具有保密性,是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有价值的专有财产,是甲方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除非因工作需要需向甲方的管理层员工、一般员工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的员工说明的保密信息以外,乙方不得在没有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谈论以下商业秘密:
包括乙方在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软件、产品、程序开发、方法或与发明有关的,甲方使用或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或者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甲方可能发明的;
包括与公司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负有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全面的、适当的、完整的交接工作和物品。如因乙方拒绝交接工作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二条 乙方承诺乙方所提交的身份证、简历、毕业证、学位证、离职证明、以及其他材料等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证件、虚假简历或其他材料,而使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乙方不符合签订本合同的条件,乙方应将所得工资的10%-50%返还给甲方,如乙方在发生前款所列事项后拒绝返还,甲方享有通过劳动仲裁、法院等方式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乙方保证在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提供与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乙方与原工作单位引起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乙方保证自己进入甲方工作,没有违反此前与其他任何一家用人主体之间关于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兼职、双重劳动关系或与任何非劳动法之用人主体的个人或组织之间的关于雇佣协议、商业秘密等的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与任何社会第三人无关。”
第四十五条 本劳动合同书中乙方愿意甲方将公司之决定以邮寄方式对其进行送达,送达地址为乙方在本劳动合同书中填写的地址。以上地址如有变动,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地址变动而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向以上地址的邮寄视为向乙方的送达。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 乙方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完成职务发明、软件、作品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该等知识产权,并应采取一切必要错误(包括签署文件)以使甲方拥有/获得该等知识产权所有权。
第四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并执行本合同没有也不会违反其他对乙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或其他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乙方保证:
(1) 其具有为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全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许可或准许;
(2) 其现在并不受雇于任何一家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也没有与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形成任何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3) 其不受制于任何限制或禁止其签订本合同或接受聘用或妨碍其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职责的任何法庭命令、协议、安排、承诺、禁令、或事实关系。
如乙方违反以上保证致使甲方受有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出现第三人主张权利、甲方遭到行政机关处罚等情形,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而造成本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做出终止本合同的决定,乙方应视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当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最低不能低于乙方6个月的工资。
第五十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该负赔偿责任,甲方可以在其工资里按月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月工资。
第五十一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尚未支付给乙方的工资首先用来冲抵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五十二条 离职员工之社会保险和档案管理甲方不予负责,乙方离职后,自离职日起15日内须将存放于甲方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走。如因乙方个人原因,逾期未调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甲方按国家规定将乙方档案调至其户籍所在地之街道办事处;如因此造成乙方个人问题或其他损失,皆由乙方自理,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甲方的《员工手册》、《考勤制度》等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公司盖章并经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员工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