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共有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三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这些内容在《劳动法》中并无规定。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简单地说,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用人不招人”。
采取劳务派遣这种用人模式的好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降低招工费用。用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人方式,不需要制定招工方案和计划,也不需要发布招工广告,而只要把需要用人的数量、工种、技能和基本条件等提供给劳务派遣机构,所有招用事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场地租用费、人力费、广告费等费用。同时,也可避免因招进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引起的麻烦。
(2)可以降低员工使用和管理成本。员工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员工档案、劳动合同管理、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生老病死处理等一系列工作。采取用劳务派遣型用人方式,就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企业在人力资源成本核算上只体现单一的劳务费支出,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
(3)用人方式比较灵活。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公司增减派员,从而有利于增强用人的灵活性,同时也可解决有些企业改制后因人员编制限制造成用人难的问题。
(4)有利于用人单位后备员工的筛选。从派遣员工中选招单位后备员工,比从社会上招聘能更方便、更直接、更准确地招聘到优秀人员。
(5)劳务派遣型用人比较规范、合法。用人单位、派遣公司、派遣至员工三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如果企业使用短期用工,可以选择劳务派遣的向用工形式,这对于降低包括招聘、用工手续、薪酬发放、福利缴纳、档案管理、解雇等工作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用工的灵活性,规避用工风险都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