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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风险防范律师: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哪些违约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这条规定,明确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为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条款。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主要是针对违反服务期规定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本条中的服务期,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则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费用包括企业承担的劳动者参加技术培训的各种学杂费、培训费、参观考察费、观摩费、往返交通费和在外期间的生活补贴。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需要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不高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可以使用违约金条款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订立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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