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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权属变更中的风险防范: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多数情况下合同成茂立与生效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缔结合同的同时,合同就生效了。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有其特殊性,法定的生效要要件或约定的生效条件必须成就。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拙此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E的法定生效要件。
特别约定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就是在交割条件成就时,由受让方书面通知出让方“指定交割日期”,并且明确规定交割阶段和期限,以及续展条件和延长期限,逾期不:交割或无法交割的,合同的对方享有抗辩权;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或符合解除合同约定条件或法定条件的,合同解除。

先决条件通常包括以下约定:
(1)截止至交割日,双方在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属实。
(2)双方诚实兵地、完整地、适当地、及时地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渡期条款。
(3)不存在法律上的、实际履行上的障碍,获得相关第三方的同意、授权或核准,或签订有关协议,获得专门许可。
(4)双方获得各自权力机关关于股份转让行为的授权和许可,代理人的资格合法。
(5)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机关的批准或同意。
 (6)交割条件成就,出让方负责转移股份所有权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受让方支付股份价金。
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签约的当事人可以有意识地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附加延缓或约束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等于股权权属实现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三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违约,拒绝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股权。此时,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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