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些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往往只有一线之隔。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第一,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仅以此为根据作出判断,难免会出现差错,因为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和大小还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处于一种可变的状态。
第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有履行诚意的,必然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际履行,也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诈骗者一般是不会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的,即使履行了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合同诈骗必须是使合同全部或大部份不能履行。对此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三,考察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犯罪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但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或偿还他人债务,或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涉嫌“合同诈骗”可到犯罪地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控告;而对于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相关链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本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也包括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方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骗取财物.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