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也是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以上任何一个行为,都可能引发偷税罪的刑事风险。这里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制作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是指采取篡改、删除、挖补、拼等手段段,对真实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改改造,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收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隐匿,是指故意隐藏账簿、记账凭证,造成无收入或或者收入减少的现象。擅销毁,是指违反财会制度,未达到法定期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故意毁灭、丢弃帐簿、记账凭证。当然,如果不是为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伪造、丑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则不构成偷税罪,但可能会引发其他罪的刑事风险,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所谓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计入超过实际支出的数额。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收入不计人账簿,或者只将少量收入计人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置于账外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以上行为,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则可能引发偷税罪的风险。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造成“虚假繁荣”的假象,故意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同时多列收入,只要造成不缴或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同样也可能构成偷税罪。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根据《关于偷税抗税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机关通知申报: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②依法不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③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知其申报的。行为人具有以上情形,而不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则会引发偷税罪的风险。
4、行虚假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项重要制度,纳税和扣幻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定期地办理纳税申报,而且必须是真实的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报,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可以引发刑事风险。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这是《刑法》第204条规定的一种种行为方式。这里魄的假报出口,根据2002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30号,以下简称《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勺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①伪造或者签订假的买卖合同;②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③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④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行为人在缴纳税款后,采取以上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将缴纳的税款骗取回来时,才可能构成偷税罪,如果没有缴纳税款,而采用以上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则引发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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