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管理无制度、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问题严重。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并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甚至连法务部门都未设立。即使设立了法务部门,也是处理企业的一切法律事务,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少强烈的针对性。多数企业认为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妥善处理争议就算万事大吉。这无疑是一种亡羊补牢鼠目寸光的行为。其结果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不能有效地贯穿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更谈不上利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建立职能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属于专业机构,通常有以下三种构架模式。一、隶属技术管理科。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容易实施与研发有密切关系的知识产权管理,容易了解专业技术知识及其动向;缺点是无法直接掌握,难以针对企业整体进行管理。有关资讯不易直接传给决策层。二、隶属于研究开发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利于实施签订合同、排除侵权、诉讼程序及有关之业务交涉;缺点是不易掌握研发动向、专业知识及有关建议、无法直接掌握决策,难以针对企业整体进行管理。三、直属决策层。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较易掌握企业的政策、较易推动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缺点是研发事物的资讯难以掌握、需多方协调研发部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通过该机构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的管理,从而有效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