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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风险防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的成败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各国公司法一般都会对其任职资格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便有效的防范公司经营法律风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执行公司职务,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是公司财产的运营,应当具有较高的诚信度,对于采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的人,应当限制他们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有这类情形的人员通常在经营管理能力方面有待提高,应该让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提高能力后,再从事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这类人员属于对公司、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于缺乏守法意识,应当让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反省,增强法律意识后,再担任公司领导职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发生这类情形可能是由于当事人不守信用,也可能是当事人无力清偿。不管哪种情况,聘请这类人担任公司领导职务都是有很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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