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处理措施条款较多,通常包括: 1. 特许加盟店的关闭。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必须关闭自己的加盟店。 2.停止使用商标、标识。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获得使用许可的商标,并应除去物品上的商标或将该物品废弃或将该物品返还特许人;被特许人不得将贴附商标的物品转让给他人。同时,与特许经营合同期限一样,被特许人在合同终止后,也不能将特许人的商标用于与特许人营业相类似的行业,更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使用,违反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3. 恢复原状。除上述闭店、禁止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外,被特许人自特许人处租赁的物品以及借阅使用的特许经营合同文件、商务文件等应当返还,并不得继续实施特许人的专有技术。 4. 债务清偿。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虽然被特许人企业并不一定要进行公司清算,但是,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必须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保证金在用于抵销债务后的余额应当返还被特许人。 5.竞业禁止。特许经营合同一般规定有竞业禁止条款,禁止的范围为被特许人不得进行与加盟店同类性质的营业;禁止的期间为合同终止后1年或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