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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公司法律顾问自荐信

企业为员工解决北京户口后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

公司为员工解决北京户口,对员工来说,应该是十分难得的,员工应该珍惜公司给予的工作条件,积极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发挥所长,为公司做出个人的贡献。在北京,能够为员工,尤其是应届毕业生解决北京户口的公司,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一些国企,相对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争取到这样的指标更加难得,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看来,北京户口指标成了鸡肋,为什么呢?因为企业发现,为员工解决户口,尽管可以成为招徕部分优秀毕业生加盟企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让其内退是否剥夺了若动者的劳动权利?

    如果公司的内退政策通过全体职工讨论,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制定了合法的“内部退养”规章制度,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也可以让员下提前退休,此种情况下,不应该认为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但是,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时候也没有规定“内退”可以强制施行,如若企业强制执行,则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本企业申诉、劳动部门仲裁、法院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法律风险防范律师: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哪些违约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这条规定,明确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为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条款。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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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风险: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是用工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有的企业为了管理起来不受所谓的“约束”,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的现状常使企业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案例】
邢先生在北京某电子公司做销售工作。2006年12月,他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遂要求公司人事部与自己续签新劳动合同。“公司正准备经理,等新的经理来了再说吧。”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一个答复。一月过去,邢先生的合同已经过期,公司还没有跟他续订合同。2007年3,新的经理终于上任了。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位新官的第一把火就烧在了人的身上——决定大幅裁员。邢先生跟其他一些员工一样,收到了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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