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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公司法律顾问自荐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之法律风险防范

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管理无制度、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问题严重。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并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甚至连法务部门都未设立。即使设立了法务部门,也是处理企业的一切法律事务,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少强烈的针对性。多数企业认为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妥善处理争议就算万事大吉。这无疑是一种亡羊补牢鼠目寸光的行为。其结果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不能有效地贯

合同起草法律风险防范

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财富的积累通常也是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各种商务合同来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商场如战场,合同的签订往往与风险同行,如何从法律角度防范合同风险,是所有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企业在合同起草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合同性质界定的确定性。市场交易的复杂化导致表现交易形式的合同必然会被划分为性质不同的类别

公司章程与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防范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目前,公司章程的风险点主要

公司虚假设立警示

针对公司设立阶段出现的虚假出资、虚报出资等问题,我国公司法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也属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中可预见的风险点,公司设立人员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现就上述问题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归纳如下,希望能够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提交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风险防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的成败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各国公司法一般都会对其任职资格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便有效的防范公司经营法律风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执行公司

传真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场经济是充满竞争的经济,企业无论大小,时刻都面临着各种形式的竞争,有产品、服务质量的竞争、有价格的竞争、有人才的竞争等等。科技的进步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演越烈,企业出于缩短交易时间之考虑,传真合同随之被企业广泛接受并应用。由于传真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难以区分,通过这种形式签订的合同风险往往也更大。因此,企业在以传真合同形式签订合同时应加大风险防范意识,具体来说需要注意如下几个事项: &nb

法律风险的陷阱有多深

  如果管理者不具有依法治企的意识和基本能力,不仅难以具备领导一个现代企业的资格,而且会使企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  3月18日,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透露,自国资委2003年3月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  尽管这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件形成时间已久,原因各异,但企业的各种行为如

公司隐名投资的风险

   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

法律风险防范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及企业家面临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是指触犯刑法的风险,也是最致命的风险,轻则牢狱之灾,如中国首富牟其中犯信用证诈骗罪、云南红塔集团的褚时健贪污罪、爱多胡标因虚报注册资金被判刑,重则是杀头之祸,如亿万富翁袁宝璟等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等,或者被犯罪分子盗窃、抢劫、绑架甚至杀害,如周锦新当街遇害案。因此,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在投资、融资、交易等方面依法办事。二、经营管理风险

福布斯落马榜启示:不做法律风险中的裸泳者

    随着国美黄光裕涉案消息见诸报端,给这个1929年以来最寒冷的冬天,增添了几分让人难辨东西的雾霾,无论中国首富的命运最终如何,但这一切足以让人感到在法律风险中裸泳的尴尬。细细数来,就2008年倒下的资本大佬足足有18位之多,例如富不敌法的黄光裕、公路大王刘根山、资本权贵王益、董正青等等   通过对中国企业及企业家法律风险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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