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业务涉及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货币银行制度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许多法律都仅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形式,在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风险。
【案例介绍】
2003年10月,陕西某印刷厂电话频频响起,原来,该厂郑厂长正与广西一家贸易公司联系生意。贸易公司承诺:该贸易公司有大量“水货”,都是从海上走私进来的,未交关税。如果印刷厂要货,价格比国内便宜1/3,货到后验质入库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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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业务涉及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货币银行制度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许多法律都仅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形式,在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风险。
【案例介绍】
2003年10月,陕西某印刷厂电话频频响起,原来,该厂郑厂长正与广西一家贸易公司联系生意。贸易公司承诺:该贸易公司有大量“水货”,都是从海上走私进来的,未交关税。如果印刷厂要货,价格比国内便宜1/3,货到后验质入库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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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海民初字第31640号 原告缪**,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区**街44弄48号。 委托代理人连**,男,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红古区人民北路64号206室。 被告****风险投资公司,住所地
交易主体审查是合同利益维护的基本工作,也是企业在普通交易中容易忽略的一个环节。多数企业都会注意到灭对交易条款和交易商业价值的审查,但常忽略对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实质审查。实际上,纯粹的技术性审查并不能最大限度避免营销合同风险,但如缺乏基础的主体审核,给企业造成的害往往更加严重。
【典型案例】
某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某随带公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空白 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刁经理吩咐张某:这次去某市主要为了土产公司订购干果,果的品种可由张某自行决定。张某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而且质量很好,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其中香蕉5吨,每公斤0. 6元,芒果干1. 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合同订立后,张某即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张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卸桩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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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工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有的企业为了管理起来不受所谓的“约束”,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的现状常使企业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案例】
邢先生在北京某电子公司做销售工作。2006年12月,他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遂要求公司人事部与自己续签新劳动合同。“公司正准备经理,等新的经理来了再说吧。”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一个答复。一月过去,邢先生的合同已经过期,公司还没有跟他续订合同。2007年3,新的经理终于上任了。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位新官的第一把火就烧在了人的身上——决定大幅裁员。邢先生跟其他一些员工一样,收到了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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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一些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往往只有一线之隔。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第一,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仅以此为根据作出判断,难免会出现差错,因为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和大小还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处于一种可变的状态。
第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有履行诚意的,必然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际履行,也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诈骗者一般是不会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的,即使履行了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合同诈骗必须是使合同全部或大部份不能履行。对此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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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也是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以上任何一个行为,都可能引发偷税罪的刑事风险。这里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制作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是指采取篡改、删除、挖补、拼等手段段,对真实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改改造,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收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隐匿,是指故意隐藏账簿、记账凭证,造成无收入或或者收入减少的现象。擅销毁,是指违反财会制度,未达到法定期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故意毁灭、丢弃帐簿、记账凭证。当然,如果不是为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伪造、丑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则不构成偷税罪,但可能会引发其他罪的刑事风险,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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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抗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可见,抗税行为应当由两部分行为组成,且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且针对的对象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
这里所说的“暴力”包括两种情况:气一是对人暴力,即对履行移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实施人身打击或强制等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如殴打、捆绑、强行禁闭;二是对物暴力,即为阻碍征税工作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不能从事正证常的税收活动。这里所说的“威胁”,是指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正常常履行税收职责。威胁一般要达到对税务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对税款征收工作构成阻碍的程度。对于行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对税收法规有偏见,因而出言不逊,甚至气愤之下说了一些带有威胁语气的辞,不属于本罪中的威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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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自身特征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有着根本的差别。同时也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手段上获得更大的选择。以技术信息而言,在符合专利保护要件条件下,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至于选择什么样的保护手段则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及需要保护的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以期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
以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比较而言,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则由专利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公开秘密信息,而专利保护必须公开;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而定,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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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如下:(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3)工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