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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公司法律顾问自荐信

赠与股权奖励 协议有效不可随意撤销

  30多岁的苏先生,原系海申欧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申欧汽车公司)股东,在20018月至20093月任该公司业务主管。2009225,苏先生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先生将16.67%的股权转让给季某,转让价为20万元。季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双方还另签订了协议,约定公司将23.6万余元债权及该债权产生的利息无偿转让给苏先生,以此对他在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公司在签署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证明上述债权的凭证交付苏先生,并分别向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出具债权让与通知书,告知有关债权让与事宜,协助苏先生实现债权。事后,公司未按约定移交债权凭证、通知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经苏先生催讨公司仍未履行该义务,将债权转让凭证所涉及的金额,支付给苏先生。2009429,苏先生发函催告公司履行义务未果。20096月上旬,苏先生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损失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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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在境外并购中的风险防范角色

尽管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能源资产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暗礁险滩尤在,在某些国家甚至风险更盛,为此,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专门对一些中央国企的海外投资冲动提出警告。在进行海外并购的时候,中国企业不得不对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而专业的尽职调查将协助企业很好的完成并购前的风险控制。然而,在中国企业筹备海外并购项目的过程中,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有时被认为是一项不重要的准备工作,不仅内容琐碎、缺少技术含量,而且耗费时间和精力。这种想法如果被广泛认同,便会成为一种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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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风险防范律师: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违约怎么办?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无正当理曲拒收或迟延接收货物
3.擅自对租赁物进行处分  叫。
4.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损坏
5.其他违约行为

出租人可行使的救济措施:
1.实际履行
2.加速支付
3.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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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权属变更中的风险防范: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多数情况下合同成茂立与生效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缔结合同的同时,合同就生效了。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有其特殊性,法定的生效要要件或约定的生效条件必须成就。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拙此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E的法定生效要件。
特别约定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就是在交割条件成就时,由受让方书面通知出让方“指定交割日期”,并且明确规定交割阶段和期限,以及续展条件和延长期限,逾期不:交割或无法交割的,合同的对方享有抗辩权;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或符合解除合同约定条件或法定条件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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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纠纷判例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16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流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封继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贵,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一里11楼6门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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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非本人签名转让协议无效

2004年4月19日,王女士出资20万元与张某等人开办洛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王女士发现自己的20万元股份变更到了李某的名下,但王女士并没有签订过任何变更股份手续,于是,王女士将矿业有限公司和李某告上了法庭。但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王女士在公司只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其要求确认在公司的20万元股权,属无理要求;2004年10月13日,张某收取李某20万元现金交公司账上,将原告空股股东名字取消,吸收姜汉卫为新股东,制造了股东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4年8月26日,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给王女士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是真实的。同年10月13日,王女士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均不是王女士和李某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亲笔签名,该协议无效,原告王女士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矿业公司辩称的王女士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的辩论意见,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拥有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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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律师: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判断

对认定投资者国籍和资本来源标准问题,国际上主要存在3种做法:注册地标准;主营业地标准;资本控制标准。
中国以“注册地”标准为原则,以“资本控制”标准为补充。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采用注册地标准,对于来自境外的企业、个人来中国投资的,均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即便是中国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或境外其他国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如中国华润集团、中国海外建设集团、中国银行(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再在中国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然可以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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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风险防范:没有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公司法(1993年和2005年修订)明确规定了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但在实践,经常发生未经多数股东同意便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这时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应该怎样认定?
【北京股权律师】
在其他股东已经明确表示反对转让并提出购买其不同意孽转让的股权,或者虽同意转让股权但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强行将股权转让非股东的行为,应定性为无效行为。除此情况外,未经半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属可撤销行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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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签名虚假 非本人签名转让协议无效

2004年4月19日,王女士出资20万元与张某等人开办洛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王女士发现自己的20万元股份变更到了李某的名下,但王女士并没有签订过任何变更股份手续,于是,王女士将矿业有限公司和李某告上了法庭。但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王女士在公司只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其要求确认在公司的20万元股权,属无理要求;2004年10月13日,张某收取李某20万元现金交公司账上,将原告空股股东名字取消,吸收姜汉卫为新股东,制造了股东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4年8月26日,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给王女士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是真实的。同年10月13日,王女士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均不是王女士和李某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亲笔签名,该协议无效,原告王女士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矿业公司辩称的王女士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的辩论意见,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拥有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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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企业招聘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风险——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隐患。那么,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风险一:招聘广告岗位职责不详
   通过发布招聘广告来招揽人才,是企业最常用的一种方式。目前,从对各大招聘网站的分析来看,大多数企业都在招聘广告中对招聘岗位写明了具体要求,但是仍有不少企业只做了简单的叙述。新员工入职后开始试用期以后,就进入一段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的时期。在此期间,企业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限制:企业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需承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在企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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