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能源资产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暗礁险滩尤在,在某些国家甚至风险更盛,为此,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专门对一些中央国企的海外投资冲动提出警告。在进行海外并购的时候,中国企业不得不对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而专业的尽职调查将协助企业很好的完成并购前的风险控制。然而,在中国企业筹备海外并购项目的过程中,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有时被认为是一项不重要的准备工作,不仅内容琐碎、缺少技术含量,而且耗费时间和精力。这种想法如果被广泛认同,便会成为一种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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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能源资产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暗礁险滩尤在,在某些国家甚至风险更盛,为此,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专门对一些中央国企的海外投资冲动提出警告。在进行海外并购的时候,中国企业不得不对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而专业的尽职调查将协助企业很好的完成并购前的风险控制。然而,在中国企业筹备海外并购项目的过程中,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有时被认为是一项不重要的准备工作,不仅内容琐碎、缺少技术含量,而且耗费时间和精力。这种想法如果被广泛认同,便会成为一种误区。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16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流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封继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贵,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一里11楼6门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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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9日,王女士出资20万元与张某等人开办洛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王女士发现自己的20万元股份变更到了李某的名下,但王女士并没有签订过任何变更股份手续,于是,王女士将矿业有限公司和李某告上了法庭。但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王女士在公司只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其要求确认在公司的20万元股权,属无理要求;2004年10月13日,张某收取李某20万元现金交公司账上,将原告空股股东名字取消,吸收姜汉卫为新股东,制造了股东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4年8月26日,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给王女士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是真实的。同年10月13日,王女士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均不是王女士和李某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亲笔签名,该协议无效,原告王女士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矿业公司辩称的王女士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的辩论意见,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拥有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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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93年和2005年修订)明确规定了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但在实践,经常发生未经多数股东同意便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这时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应该怎样认定?
【北京股权律师】
在其他股东已经明确表示反对转让并提出购买其不同意孽转让的股权,或者虽同意转让股权但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强行将股权转让非股东的行为,应定性为无效行为。除此情况外,未经半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属可撤销行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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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海民初字第31640号 原告缪**,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区**街44弄48号。 委托代理人连**,男,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红古区人民北路64号206室。 被告****风险投资公司,住所地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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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二)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三)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四)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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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一些司法实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可能发生的情况。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履行及争议的处理方面,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处理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许多的民事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在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的民事合同不同,自成立起生效。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比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这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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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结构调整操作规程
一、组织领导
企业董事会组织成立股权结构调整领导小组。
二、拟订方案
企业股权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拟订股权结构调整方案(草案)。
三、审计评估
经董事会决议,由股权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代表企业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四、方案确定
(一)企业股权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果修订股权结构调整方案(草案),并将修订后的股权结构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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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的发展,双赢和多赢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点”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