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也是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以上任何一个行为,都可能引发偷税罪的刑事风险。这里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制作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是指采取篡改、删除、挖补、拼等手段段,对真实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改改造,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收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隐匿,是指故意隐藏账簿、记账凭证,造成无收入或或者收入减少的现象。擅销毁,是指违反财会制度,未达到法定期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故意毁灭、丢弃帐簿、记账凭证。当然,如果不是为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伪造、丑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则不构成偷税罪,但可能会引发其他罪的刑事风险,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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